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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二次补充医疗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5/8/21 9:55:00 作者:总务处 浏览量:1601

关于重申二次补充医疗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

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二次补充医疗报销,结合当前报销中存在的问题,再次重申有关规定:严格按照执行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、转诊制。专科医院(公办)可作为首诊医疗机构外,对于未经转诊产生的医保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
一、 符合二次补充医疗报销条件的要求

1、持有门统、门慢、门特、医保发票必须是公办: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医疗机构;民营医疗机构:南京同仁、明基二家医院享有二次补充医疗报销。其他民营医疗机构、包括药店、医药诊堂医保发票:门统、门慢、门特、发票一律不予报销。

2、急诊须持医保卡看病,门诊收据必须显示急诊章,不需要更换收据,即可享受二次医疗补充报销。

3、必须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方可报销的16家三甲医院:江苏省人民医院、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及东院、南京鼓楼医院及北院、南京市第一医院及南院、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及北院、南京军区总院、南京八一医院、南京454医院、江苏省中医院、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江苏省第二中医院、南京市中医院、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、江苏省级机关医院、南京同仁医院、南京明基医院。

4、专科医院(不需要转诊)享有二次报销:江苏省妇幼医院、南京妇幼医院;江苏省肿瘤医院、江苏省口腔医院、南京市口腔医院、南京市皮肤病防治所、中国医学科学学院皮肤医院、南京宁益眼科中心、南京脑科医院、南京胸科医院、南京市二院。

二级及社区医院:市、区内公办的区级二级及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,包括我区梅山医院、赛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小行医院)南京市雨花台区口腔病防治所。

二、二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公式

(一)门(急)诊医疗报销公式(一个自然年度费内,累计医疗费)

1、在职:(医保范围内费用-1200元)×95%-统筹(大病)基金支付;

2、退休:(医保范围内费用-1000元)×97.5%-统筹(大病)基金支付。

注:⑴门诊费用以医保门诊发票为准;

⑵门诊起付线:指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;

⑶在职:1200元,退休:1000元;

⑷医保范围内费用=总医疗费用-个人自理费用(不予报销费用)

(二)住院医疗及门特费用报销公式(一个自然年度内,累计医疗费)

1、在职:(医保范围内费用×95%-统筹(大病)基金支付;

2、退休:(医保范围内费用×97.5%-统筹(大病)基金支付。

注:⑴住院费用以医保住院明细结算清单为准;

⑵住院的医保范围内费用=医疗费合计-(其中自付比例为100%和超支付上限的费用);

⑶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无起付线。

三、二次报销的形式

1、有起付线,有自付比例:门(急)诊医疗费(门诊、门统、门慢);

2、无起付线、有自付比例:住院费用和门特医疗费(指血透、抗排);

3、有起付线、没有自付比例:五类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:包括工伤医疗费用、计划生育四项手术(上环、取环、人流、结扎)医疗费用、二等以上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医疗费用、危重病死亡前的抢救费用、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,在付清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后,医保范围内费用全额报销;

4、没有起付线、也没有个人自付比例:恶性肿瘤医疗费(指:门特发票和住院医疗费);

5、门精、门艾费用不报销。

四、相关的几个问题

1、关于门诊起付线问题:在医保有门慢、门统起付线,我区补充医疗保险也有起付线,对于享受人员,一个自然年度只付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(在职1200元,退休1000元)。

2、关于生育费用问题:201511430期间用现金就诊的发票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,201551之后必须持卡就诊(生育门诊收据),方可二次报销。

五、不予报销的规定

1、在三甲医院就诊而未进行转诊一律不予报销(发票抬头有职工门诊字样的医保收据)。如果急诊现金结算门诊费用,需在一个月内与医院换取医保收据后,予以二次补充医疗报销,否则一律不予报销。

2、民营医院、诊所、非医保、药店的发票不予二次补充医疗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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